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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设计公司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全文

2024-09-24 14:59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10月7日。

  第一条为了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第四条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必要时也可以冠以其他称谓。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颁发证书。

  第八条国家在国庆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第九条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录及其功绩。

  第十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节日集会等崇高礼遇。

  第十一条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先进事迹。

  第十二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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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妥善保管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和证书,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

  第十四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第十五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第十六条本法施行后去世的人士,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可以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国家给予的荣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立新的功绩。

  第十八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声誉的行为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的设计、制作和其他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办理。

  第二十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授予其他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

  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党中央、国务院、的表彰奖励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195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并作出三个决议,规定勋章奖章分别授予人民军队在不同时期的有功人员。1955年和1957年,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朱德等10万多人次人民军队有功人员分两批颁授了勋章。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批准《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对11万多名军队离休干部授予功勋荣誉章园林景观设计公司。上述授勋表彰活动园林景观设计公司,大大增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凝聚力和民族自豪感,激发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为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根据宪法制定一部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专门法律,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并将这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对于建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起草本法的总体要求是,在总结以往授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建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最主要的、最基本的制度,力求使制度规范简明、易行,具有可操作性。

  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任务举措,做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二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把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授予对象、授予程序等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建立起来,使之既简洁明了又简便易行。三是,在建立党和国家统一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总体考虑下,处理好与现行一些国家级表彰奖励活动的关系,并作出衔接性规定;对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可以通盘考虑在相关文件中作出规定。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方面就着手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立法工作。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这部法律草案,但因当时各方面对实行追授及其范围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草案的审议被搁置。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安排,201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与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等一起梳理总结国家表彰奖励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多次召开中央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今年7月形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商量,又征求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法制局等18个中央有关部门和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并已经党中央原则同意。

  本法主要规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并由国家主席授予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据此,草案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和授予,适用本法。”(草案第二条)这样规定,有些现行由中央、国务院、联合表彰或者单独表彰的奖励活动,实践中可以纳入本法规定的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范围。草案还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授予其他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草案第二十条)。这样,其他的表彰奖励,可以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安排由中央、国务院、以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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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国家勋章,主要用于表彰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作出巨大贡献、功勋卓著的杰出人士。为此,草案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草案第三条)。把国家勋章的名称定为“共和国勋章”,主要考虑:一是,在中国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前仆后继英勇奋斗,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一词,寄托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已深入人心。二是,授予“共和国勋章”,有利于增强全中国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向心力。三是,“共和国勋章”在内涵上具有较大的包容性,能涵盖为国家建立卓越功勋的各类杰出人士。对这一名称,各方面都表示认可。

  设立国家荣誉称号,主要用于表彰在国家经济、社会、国防、外交以及教育、科技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或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为此,草案规定:“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草案第四条)。草案没有具体列举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但对冠名作出规定,即:“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必要时也可以冠以其他称谓。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草案第四条)。在国家荣誉称号上冠以“人民”,主要考虑: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荣誉都来自人民。二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冠以“人民”的荣誉称号,是最高褒奖。三是,体现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来自于人民,是各领域、各行业的佼佼者、当之无愧的典范。

  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的国家最高荣誉,必须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根据各方面的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国务院园林景观设计公司、也可以在各自职权内,依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为此,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草案第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颁发证书。(草案第六条、第七条)

  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是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除一些特殊情况外,一般选择在国庆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授予仪式比较好。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在国庆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草案第八条)

  对已故人员是否追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涉及两方面人士。一是本法实施前已故老一辈革命家和其他在国家建设中作出卓越贡献的已故人士。各有关方面都认为,老一辈革命家为建立新中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他们的不朽英名和丰功伟绩永载史册,为子孙后代永远铭记和崇敬。从法律溯及力等因素考虑,可不再追授。二是本法施行后去世的人士。在起草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认为,对这一制度建立起来后去世的人士,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追授。这也是其他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为此,草案规定:“本法施行后去世的人士,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可以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草案第十六条)

  关于给外国人授予国家勋章。给外国人授勋,是国家对外交往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巩固和发展与有关国家和人民传统友谊和友好关系的重要媒介之一。在起草过程中,各有关方面赞同在本法中对此作出原则规定。为此,草案规定:“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草案第十五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作为国家最高荣誉,主要体现在精神层面,其获得者应当受到尊重并享有相应的礼遇。为此,草案规定:一是,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录及其功绩(草案第九条)。二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节日集会等崇高礼遇(草案第十条)。三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先进事迹(草案第十一条)。

  此外,草案还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撤销,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和证书的管理,以及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的设计、制作和其他有关日常管理等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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