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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做好惠民殡葬工作,减轻城乡特殊群体治丧负担,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提高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秘办〔2012〕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拥有本县户籍人员死亡并安葬在我县内城乡公益性公墓的下列人员可享受优惠减免政策:
1.死亡人员家属拒不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
1.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购买城乡公益性公墓每穴优惠10%(包含管理费)。
2.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立功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中国(安徽)好人及其他获得国家级个人荣誉表彰的购买城乡公益性公墓每穴优惠20%(包含管理费)。
3.特困供养人员实行火化并安葬在户籍地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穴内的免收穴位费。
4.低保对象园林景观设计公司、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中国(安徽)好人、立功受奖人员及其他获得国家级个人荣誉表彰人员实行火化并安葬在户籍地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穴的每穴减免50%。
1.拥有本县户籍人员实行火化并安葬在户籍地公墓骨灰穴位的园林景观设计公司,一次性奖励1000元;已享受本办法优惠减免项目第三条、第四条人员不再享受此奖励。
2.拥有本县户籍人员自愿选择骨灰深埋、花葬、树葬、草坪葬、不立碑或采用卧碑且规格不超过0.5㎡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
3.拥有本县户籍人员自愿选择江(海)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葬式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1.优惠减免申报。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逝者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旌德县殡葬优惠减免及惠民奖励奖补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4)死者属低保对象需提供《低保证》,属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特困供养证》,人体器官捐献者需提供遗体捐赠相关协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县民政局开具的相关证明;立功受奖人员需提供喜报、奖状、证书等材料。
(5)省级以上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中国(安徽)好人及获得其他获得国家级个人荣誉表彰的出具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惠民奖励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丧事承办人向逝者户籍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旌德县殡葬优惠减免及惠民奖励奖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4)申报绿色生态安葬奖励需在以上三项材料基础上提供树葬、花葬、草坪葬、江(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
(二)审核。各镇在收到村(居)委会审核通过的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每季度集中将《旌德县殡葬优惠减免及惠民奖励奖补申请表》及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三)审批。县民政局对各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每季度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本办法所需优惠(奖励)项目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每年由县民政局参照上年额度进行预算,年底据实核算。
(一)各镇政府、县民政局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符合条件对象都能享受到惠民殡葬政策,严格把好惠民殡葬项目的审核关。
(二)县民政局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和指导各镇做好惠民殡葬项目的申报及审核。
(三)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政策实施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发现虚报享受惠民殡葬项目的,责令其限期清退,并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县民政局负责作出相应补充规定。